昨天(6/8)國有財產署在當地辦了場說明會
重點有2
1.承租戶可以不同意放棄承租權,國產署不會強制收回土地
2.佔用土地的,只要能舉證82年以前就有耕種的事實,7/17前可以送件向國產署補辦承租
契約
https://i.imgur.com/PkCmNiA.jpg
但現場掛的紅布條是太陽光電設施申租說明會
而光電廠商並沒派人到場
我朋友是當地芒果果農,
6/1國產署發公文,主旨是光電申請案的土地承租戶名冊給廠商,副本給承租戶
6/5公文寄達我朋友手上,才知有這光電案
6/7朋友說村長廣播6/8有這場說明會
6/8說明會,現場目測60人
(含政客與我這種插花的)
村長事後說,國產署要她通知果農們有這場說明會,但時間太倉促,只好用放送頭廣播。
也不知有多少人聽到
按說明會現場國產署官員說的SOP
1審查光電廠租地案,符合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規則的,國產署出具土地開發同意書給光
電廠
2.廠商可持土地開發同意書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現有承租戶名冊
3.廠商自行聯繫承租戶,取得放棄承租權同意書,補償條件由廠商與承租戶談,國產署不
介入
4.廠商拿承租戶放棄承租權同意書向國產署取得新的承租權
5.廠商以國有土地承租權證明併同開發計畫書,向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光電開發許
可
6.拿到開發許可後,正式租用國有土地
說明會前我私下問現場的國產署官員,為何將620筆國有土地的承租戶名冊給光電廠,這
有違反個資保護法的疑慮。官員回答說爲了加速推動綠能政策,經濟部與國產署協調後出
了個辦法,只要國產署同意廠商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就可以提供承租戶名冊給廠商去協
調,但會向廠商強調承租戶個資不能用於他處,程序上完全合於個資保護規定。
國產署是先提供承租人名冊與聯絡方式給廠商,將與承租戶的協商責任,完全丟給廠商,
若承租戶不願放棄承租權會面對什麼?因此今天說明會上有一個阿伯大罵,國產署這做法
,是在龐大的光電開發利益下,讓承租戶獨自去面對如台南88槍那樣的暴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