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硬體]PS4一買來搖桿就是壞的

作者: hipposman (井上多洛~喵)   2014-07-08 11:19:46
※ 引述《flyV (rainman)》之銘言:
: 這篇是抱怨文,不喜者可以忽略這篇
: 不過如果是在猶豫要買哪台主機的人,或許可以參考一下
: 原PO昨天去家樂福,一時衝動買了台PS4
: 買之前想要現場測試一下,賣場人員只是搖搖頭說
: 「sony的東西,不給測試」 我內心OS:Sony不愧是Sony
: 基於對品牌的信任,還是買下去了
: 回家後馬上發現搖桿沒辦法充電,不是續航力問題,是一拔掉USB就無法使用那種
: 我還安慰自己充電充比較慢,明天就會好
: 隔天起床,果然還是壞的,真是好傻好天真!
: 有買PS4的人應該都知道那條USB線很短,沒有無線實在玩不下去
: 經過努力聽懂大陸腔的客服後,原PO風塵僕僕趕去sony服務維修中心
: 結果維修中心只說一句 我們只維修 不負責退換貨 (客服耍我阿!!??)
: 壓抑心中的怒氣,回到家樂福要退貨
: 結果Sony不愧是Sony,對自己的品管有著莫名的信心
: 還要送回原廠認證確實是新品不良才給退 (要是原廠不認帳呢?)
: 原PO是個苦命上班族,想給自己一個小獎勵
: 花了一萬多,折騰半天繞了半個市區,竟然還要等Sony賞臉才能拿回PS4
: 100分態度,0分的品管
: 給想買但猶豫不決的人,以下是個人經驗談,不代表其他地方
: 1.Sony的東西,買之前不給測試,買之後測試不過,想退貨要等Sony賞臉
: 2.實體店面買不能給你什麼保障,網路買有問題可以叫貨運來收,
: 實體通路只能自己拿回去店面,而且很有可能當場拿不回來 (也就是有機會要再去一趟)
: 3.其實搖桿不能充電應該只是小問題,很容易就能夠發現,但是發生在全新品上就表示
: 出貨時沒有100%品檢 不然就是 出貨檢驗非常陽春
: 對照Sony高人一等的態度,只能說科科
: 如果不想賭一把的人,請深思熟慮
其實這個是整個大環境法令規定及銷售流程的問題
今天換到其它的牌子、到其它的通路買 一樣會有相同的情況發生
依然澄清幾點、給大家討論參考
一、七天無條件退換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 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
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重點在於 郵購或訪問買賣 實體店家買的 本來就沒有七天無條件退換貨這東西
另~ 就算是郵購 也不是你把東西拆的亂七八糟 缺東缺西就一定全額退
http://ppt.cc/lvl9
重點:你有拆來看檢查的權利,但廠商也可以向你依比例要求毀損而產生的損失
所以要拆要用然後才退回去 把盒子丟了說明書不見什麼的
就要有「不一定能全額退費」的心理準備了
二、買來就壞,難道不能直接換一台新的給我嘛?
相對於保證消費者權利,對於消售方當然也有保護的機制。
本案很明顯不適用上列消保法19條(別再說什麼七天了…不適用就是不適用
實體店面的商品瑕疵問題 請走民法相關條文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
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
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
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
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
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
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簡單說
一、這是說明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買東西有問題請去找你買的店家
要求你的權利。
二、商品本身有瑕疵,除非是店家已經明確說明、而且你也接受的部分。其
它瑕疵店家一樣有擔保品質的責任。
三、商品瑕疵消售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退貨不買)或減少價金(折扣),
更換同樣的新品。但如果退貨明顯對商家不公平,則以折扣為主。又如
果商品本身沒有店家保證之品質,消費者可以直接也不退貨,也不折扣
,直接請求「不屢行契約」之損害賠償。
四、消費者發現商品瑕疵,就要立即通知店家。不然通常檢查能發現的瑕疵
就GG了。但是沒辦法立刻發現的瑕疵,事後通知是ok的。但通知後六個
月或東西買了之後五年都沒去處理掉,那也是GG。(重點、要通知店家
而且請注意時效)
五、至於所謂的「瑕疵」~
民法中物的瑕疵,指商品本可發揮的「效用」有缺陷;消保法中,對於
「標示」則有完整規定,對於標示所導致的「指示瑕疵」,都可做為退
換貨的依據。
本案當然很明顯是無法發揮原本的功能,一定是瑕疵。
但重點來了
瑕疵的認定… 嗯嗯 就很微妙
非直接可視別之瑕疵,請原廠認定處理本來就合情合理。畢竟通路不是
原廠,沒辦法簡單認定。通路與原廠進貨之間說好的退貨原則,也不是
我們消費者能知道的。用最保險的方式處理不能說他錯。但你能說他服
務不好。
六、消費者的權利跟歐美比起來,我們真的算是很差。但現行法令如此,他
依規定你不能說他錯。只能說他非常差。老實說這個Sony對通路就是這
樣硬,使得通路也不敢隨便就收他的退貨,就算是明顯瑕疵。
小小的結論
就如果原po所說的
買主機這種事,直接網購就好。退的又爽又不麻煩。(但遊戲又是另一套玩
法,智慧財產權這東西也難搞)
以上是小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謝謝
作者: sunlockfire (太陽沒有火)   2014-07-08 12:13:00
網購真的便利很多@@之前在P家買鍵盤 數字鍵8沒反應 上網反應直接派貨運來收 但是前提真的是原來寄來的盒子箱子塑膠袋都要在~~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4-07-08 13:29:00
推。但先不看法律的話 一般而言才隔天 這種通電不行的東西以常理都能合理推斷不是買家的責任 通常都該換給人家的
作者: CTC0115 (Blank space~)   2014-07-08 14:34:00
無條件退換貨 倒楣的是下一個買家
作者: kazushige (千森)   2014-07-09 03:32:00
那下一個買家就再退啊
作者: umachan (ウマちゃん)   2014-07-09 17:37:00
沒錯~網購很多都是整新品XD
作者: kazushige (千森)   2014-07-09 18:36:00
可是店面買也會有整新品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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