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聲隆隆,本宅上來講一下本案法律分析,
也給板友或板上的店家參考一下。
第一層次是消保法上的問題。
本案是在露天上網路購物之行為,
消保法第19條之解約權在本案例中結論上絕對有其適用,
也就是俗稱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不用講太法律的術語,
用邏輯想一下:如果已經拿到貨的七天內可以解約退貨,
那拿到貨之前有理由不行嗎?
更何況如果消費者等拿到貨才說要解約,吃虧的絕對是多負擔運費的店家。
原po的情形,
其實在法律上應該說是先解除原買賣契約、再另訂一個買賣契約,
所以重點是在原po就原買賣契約是否有解除權。
前面已經說結論是有解除權了,所以原po完全是依法解除買賣契約,
這是一切合法也合理的。
推文中部分板友提到的店家已經批了貨會有損失云云的問題,
其實並不存在(畢竟遊戲還可以賣給別人),
而且就算存在也是店家應該自行吸收的。
店家一開始願意採網購方式販售,就可以預見這樣的風險,
既然電家享了網路銷售的利益,自然也應該要負相對的法律責任。
至於給予棄標負評等部分,
露天的會員條款,本魯之前也是因為案件的關係小有研究一下,
會員條款本身不是禁止棄標、而是禁止惡意棄標,而惡意的標準雖然模糊,
可是同條有說大家要遵守法規及合約約定,
所以合法的棄標應該很難說是所謂「惡意棄標」。
註:節錄露天會員條款(註冊時會看到,大家都很快打勾跳過去的那個部分)
五、行為規範
「會員不得有任何操縱交易、虛偽交易、惡意棄標、干擾他人進行交易、
或意圖詐欺之行為,且會員在露天拍賣之所有行為及言論,均應遵守法
令規定及會員合約之約定。」
第二層次,原po發文會否有誹謗罪的問題?
(拜託不要再寫毀謗了,雖然有些對造律師也是會寫錯啦...)
從構成要件上來說,
發文給店家負面評價、說恐嚇等字眼的確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可是假設原po所說的都是事實,
那當然也會有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以及真實惡意原則之適用,
(講太長也沒人會看,就不提了),
總之也未必會構成犯罪啦!
反而很多店家現在都是揚言告人來逼網民把對於店家的負評下架,
個人覺得店家很可惡,
不過發表言論的時候還是要小心一點,
畢竟就算店家告你告不成,他也不會成立誣告,
可是只要地檢署發個傳票來,被告的壓力真的很大。
結論:
給原po拍拍一下,
我知道店家很辛苦、不希望大家訂了又棄標,
可是不給解約的確是違法的,你的出發點的確有理由。
※ 引述《patrickleeee (派脆)》之銘言:
: ※ 引述《mikamitomoya (三上智也)》之銘言:
: : 標題: [閒聊] 反推月光魚電玩部(超惡劣囂張的店家)
: : 時間: Thu Nov 13 19:01:49 2014
: 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
: : 小弟的朋友 在這家店 下標一個還沒發售的遊戲(戰無編年史3)3DS版本
: ^^^^^^^^^^^^^^^^^^^^^^下標行為成立
: : 可是最近他有了PSV 想要跟店家要求換PSV板的(他有賣PSV板的)
: : 店家不給換就算了還恐嚇 如果取消訂單就是惡意棄標
: : 網拍混這麼久 第一次看到這種店家
: : 結果我朋友申訴失敗被露天以棄標成立結案(我還真的不懂 為什麼會失敗)
: 因為真的是棄標阿。
: : 第一 我朋友不是要棄標 只是要把3DS版換PSV板
: 這就是你(朋友)想要棄標3DS版,改定PSV版。棄標行為成立。
: : 第二 我朋友要換貨 是在離遊戲 快1個月前通知 並不是遊戲發售前幾天才說要換
: 換貨通常是換同商品,因為原商品有瑕疵之類的問題。
: : 這家店的名稱 在圖片上都有
: : 在高雄 叫月光魚 麻煩大家注意一下這家店
: : 感謝Desirefly網友分享 http://ppt.cc/Yw7k
: 43
: : (發現圖被縮了 換大圖)
: 消費者鑑賞期這個東西你的確可以使用,但是這種預定才下單跟廠商買的東西,你棄標就
: 代表店家必須自行吸收商品,無論他要轉賣或擺在店裡都要付出額外的成本。你只是拿個
: 棄標評價算你便宜了。(我不太確定這種還沒收到東西的能不能用鑑賞期條款,版友了
: 解的麻煩解說一下)
: 正常去實體店家定這種東西是要付押金的,你棄標就是押金被沒收。我之前也是有訂COD
: 家機版,先預付500,但是後來發覺我時在無法用搖桿玩FPS,只好打電話說放棄定單,
: 店家也很好,說這算是熱門片,還可以賣,我的500可以換其它商品,只是不能換現金。
: 實際上可以沒收訂金的,他卻讓我可以換買其他產品。
: 訂金這種東西就是保護店家的方式,買方違約,就是沒收訂金。
: 今天你(朋友)違約,只拿到個負評已經沒什麼損失了好嗎。店家要自行處理那多出來的商
: 品,額外付出的各種成本,你要幫他出嗎?
: 你說你(朋友)會在意評價,而且網拍做很久了?做很久怎麼會不知道這種事。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