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rk157 (鯊魚俠)》之銘言:
: 因為有版友提到契約成立的問題
: 我把我之前遇到的狀況跟大家分享一下
: 沒有想像的這麼簡單
: 若你主張契約應該履行
: 而對方不願意
: 那這個契約基本上就破局了
: 而你必須針對因為契約破局所造成的損失
: 向對方求償
: 並非要求對方強制履行契約
: 這兩者差距很大
: 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因對方未履行而產生
: 比如他不用12980賣你ps4
: 造成你必須用13980買到一樣的東西
: 這樣你就能求償了
: 但實務上很困難
: 因為你沒買到基本上很難有什麼損失
: 也就是之前購物網站標錯價
: 最後上法院依然全身而退的原因
: 以上供網友參考
這篇已經有點離題 如果版主覺得離主題太遠我可以自刪啾咪
1.
民法第 353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
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基本上後面要能夠討論 是有這條的關係 所以我們往下看
2.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
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
,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shark大大所說的狀況比較像這條
但是這條有個重點叫做給付不能
現在兩造的問題是 賣家明明就有PS4 但是卻不想給你
買家不是買一台已經絕版的機器
也不是買家已經指定特定某台機器 非這台不可 這兩種狀況
現在基本上全部賣場的PS4都是可供給付的貨品
這種狀況基本上沒有『致給付不能』的問題
所以我覺得這條可能不適用
3.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
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
債,準用之。
原文的原PO比較適用的法條會是這條
可以跟法院說賣家此舉『坐地起價,顯失公平』,來聲請減少給付
但是賣家也可能會以現在市場物件稀少為由
告訴你說
君不見市場水果蔬菜 颱風之後隨便都是漲到三五倍價錢
這個還是民生必需品喔
你買的PS4是奢侈品 我還只漲不到10%
所以怎麼會『顯失公平』呢?
4.
下面是我自己的想法 歡迎打臉
打這個官司要贏大概不太容易
畢竟『顯失公平』的舉證恐怕很困難
因為PS4現在就是很難買到
漲價其實不能說很不合理
而且就算你贏了 光是時間成本就不划算
但是如果原PO的重點是
老子就是不爽 林北就是要搞你 的話
那就搞吧
對這種沒信用的店家我們消費者能做的
要不就是公布店名 大家來抵制
要不就是用法律行動浪費他們的時間跟精力
讓他們以後要做這種事情前會稍微思考一下後果
不過上法院就是七傷拳 逞一時痛快 對自己也沒什麼好處的
跟我現在寫這篇文章一樣
我的想法不見得是對的 也許還是有些疏漏
大家參考討論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