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NWruPnK ]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反對Uber違法營業 2000輛小黃上街抗議
時間: Mon Jul 11 16:51:33 2016
Uber的問題分幾個層面
1.不具職業小客車駕照者能否載客營利?
2.非營業小客車是否能載客營利?是否該比照營業小客車收取營業級牌照稅?
3.藉由網路平台銷售載客勞務者如何課營業稅?
4.營利性網路媒介平台的營業稅與是否須代扣賣家營業稅?
1.不具職業小客車駕照者能否載客營利?
在下是認為如果乘客事前能明確知道駕駛不具職業駕照資格,仍願意冒險搭乘而發出邀約,
政府不應過度管制,但路邊隨機攬客的黃色計程車則仍應一律具備職業駕照,
總不能路人招手上了車才得知駕駛不具職業駕照,此時再拒搭可能產生糾紛...
2.非營業小客車是否能載客營利?是否該比照營業小客車收取營業級牌照稅?
車身為黃色的營業小客車在路上攬客,一來浪費汽油造成空氣汙染,二來消費者無從
得知招手招來的計程車與駕駛詳細資訊,只知道那是國家認證的營業小客車
理應由國家收取營業級牌照稅/汙染稅
車身非黃色,且外觀無從辨識(無車行資訊)為營業小客車者,
也就是在路上隨機攬客機率非常低的小客車應考慮仍以一般小客車牌照稅率課稅
(現在那些小黃如果不想交這筆錢就改掉車身顏色與識別,沒客人可別唉...)
3.藉由網路平台銷售載客勞務者如何課營業稅?
這個問題其實也出現在網路拍賣賣家上,基於租稅公平性,
只要是有營業行為當然應該納稅,透過電子交易者國稅局應該都有能力把這些人找出來
搭車期間以現金交易者,則需要網路平台業者提供交易資訊給國稅局,可修法強制提供
4.營利性網路媒介平台的營業稅與是否須代扣賣家營業稅?
藉由資訊交換達成媒介目的而抽傭營利的,如網購平台,Uber,婚友社.....
當然應該繳納營業稅,其中受媒合之雙方涉及金錢交易者,
若平台業者願意提供賣家交易資訊給國稅局者以其抽傭數額為稅基,
若平台業者不願意提供賣家交易資訊給國稅局者,以交易全額為稅基(全視為平台所得)
提供不實賣家交易資訊者則重罰
對於稅務機關來說,透過網路平台媒介的交易(特別是電子支付)其實更容易查稅,
反而是傳統計程車車內現金交易存在較高隱密性與逃漏稅可能,
另外平台業者也可在網站中讓消費者自由選擇 有/無/不限 職業駕照的駕駛,
讓消費者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司機與車輛
政府應該做的是修法規範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而非只是禁止Uber這種創新經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