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人員通常只配有警棍與警槍,前者威力太小,後者威力太大,常常導致員警對於
某些緊急狀況時無法馬上判斷該如何處理。
近身搏鬥=有生命危險
開槍射擊=有人生危險
例如本次0703嘉義鐵路警察被殺事件,就是選擇近身搏鬥,結果因犯人突然拿出刀械襲擊
,導致員警身亡,實在不幸。
106年0831新竹鳳岡追緝外勞事件,該員警則是選擇開槍射擊,結果因犯人失血過多死亡
,結果賠償200多萬到現在還在打官司。
如果配置泰瑟槍(電擊槍),就可以在最低傷害(直接把犯人電到失能倒地)中完成狀況處理
。
國外很多警務人員早就配置電擊槍,一個拿電擊槍,一個拿真槍,先言語勸告無效後使用
電擊槍,在無效才會使用真槍。
至於警務防衛裝備,也應該要有輕量化防彈衣、盾牌(防禦小口徑子彈)與重型防彈衣、盾
牌(防禦大口徑子彈與爆裂物),在透過勤務需求來做搭配。
甚至可以配置手擲閃光彈或震撼彈,在必要時使用(需要經過訓練)。
這樣才能確保警務人員執行勤務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