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如果用佔屋法案來解決這個問題不知道可不可以
我的構想如下:
開放民眾申請利用他人的閒置空屋,讓申請人與空屋所有人強制訂立租約
增加不動產使用率:
1.只要民眾可證明某房屋已閒置達4個月,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與屋主強制訂立租賃契約
,押租金2個月繳給主管機關保管(退租後發還)
2.租賃期間1年,租金不得低於持有該房屋的應繳納稅額、不得超過該房屋實價登錄租金
的60%。
3.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能證明該房屋另有實際用途外,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但承租人
得在漲幅5%的範圍內調整租金
4.承租人嚴禁轉租
5.其餘均比照民法租賃的規範
利益與影響:
1.有效釋出閒置房屋,降低空屋率
2.降低租金,落實居住正義
3.開放民眾搜索空屋,降低政府調查空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