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CrossStrait版#1GHnqGS2判決不服

作者: momoTT (我不願讓你一個人)   2012-09-05 19:35:05
※ 引述《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之銘言:
: 但這樣的規定從沒看過
: 且於
: #1G1xh60P
: #1FpCqJzL
: #1EfLBSkR
: 均系短期內連續違反規定, 而非版主所說單次違反規定即水桶
: 甚至其他已有水桶記錄之使用者
: 亦無單次違反規定即水桶之判例
: 何以單就本案為此判決???
我看不懂你要問甚麼,你舉的這三個判例都是短期內連續違規就直接水桶,你的案例
也是短期內連續違規就直接水桶,你在第一篇問的應該是為甚麼不先警告就水桶,我
已經告訴你了只有在本板沒有水桶記錄的使用者才會先警告,而你不是。
: 此類調整短期內的時間
: 亦從無明文規定
: 觀板上判例幾乎均為一日之內
: 版主縱有裁量權, 亦應先告知版友此類時間長短
: 否則, 使用者如何可以得知是否還在此所謂"短期"時間之內???
原則上本來應該是一次違規就水桶,板規會放寬到連續違規才水桶是因為板面狀況
尚可,但這並不是常態,使用者應該在有一次違規之時就改善本身的違規狀況,因為
如果板面秩序很差的時候,違規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會因為一次違規就水桶。
: 還請小組長協助處理
: 非常感謝
那麼我的說明到此,感謝小組長處理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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