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兩岸版人身攻擊定義

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2016-11-24 23:17:41
1 在沒有明顯疏失的前提下,若板主無明顯雙重標準,我不干預板主的判決。所以除非
  申訴人能證明板主在近期內針對類似事件曾以雙重標準做出不同的處分,否則我不會
  干預板主的判決。
2 關於人身攻擊的認定,若是針對批踢踢的特定使用者,看板或族群,我當然希望板主
  秉公處理,無模糊地帶;但若是針對現實生活中的團體或個人,我一向是請板主不要
  有「太」明顯的雙重標準,換句話說就是板主可因個人立場給予特定陣營使用者較寬
  鬆的發言空間,但不要太明顯,也就是政治小組的組內看板可以有少許主場優勢,但
  不要過火,更不要把矛頭指到使用者身上。所以對於並非針對本站使用族群的人身攻
  擊,除非當事人親自上站,我通常只要求各板板主勿雙重標準,不要求各板板主比照
  我的標準從嚴處理。
3 請問下面引述段落中的友方是不是反方或敵方的筆誤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