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yrb (PY)
2016-09-02 13:38:01第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
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
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想請問這個當期繳費日跟前面續期保險費繳費日是相同的嗎?
就是如果2/1該繳錢 但到3/1都沒繳費
那這樣十日內催告 : 3/11內要催告
但是寬限期的部分是到5/1還是到6/1?
是要用2/1 加三個月 還是3/1加三個月呢?
典宏的書寫法怪怪的......
讓我搞不清楚到底用哪個時間點去計算
先謝謝大家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