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到櫃檯寄了大宗平信
想請郵務人員在大宗清單上蓋郵戳以茲證明我們有把這些信件寄出卻被拒絕
只願意給交寄收據
不然就是要花二十元開平信交寄證明
但是說那個證明的效力跟收據是一樣的
只顯示交了幾件 花多少錢 跟寄給誰沒關系
(那花錢開的意義在...?)
其實這些信件平時也是外包給郵局印製寄出(平信)
因為要抽查才拿回來驗 驗完之後要再寄出
不是像信用卡重要到要本人領取 沒收到都可以再印製的
但主管機關查核時會看有沒有確實交寄
統一給郵局印製寄出時 平信也都可以有完整交寄名單與記錄
可是自己去郵局寄時郵務人員卻說違反規定
他們的戳只能蓋掛號 如果我是寄掛號就可以蓋
因為很少寄大宗平信所以也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只是記得大宗平信之前交寄過一兩次也有幫我在清單上蓋郵戳(後來回公司有找到清單 確
實有幫我蓋過)
然後這次他們就說這樣是違反規定的 要我提供之前蓋給我的清單 查證後要記違規
是有沒有這麼嚴重呢?
那為什麼外包作業時卻可以提供給我們?
然後平信交寄證明只有件數和計價而已到底有什麼用處呢...?都無法知道寄去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