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公告寄口罩要把口罩出口許可證貼在包裹外
寄送管制口罩給國外二親等以內親人,海關因應便民措施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因應民眾寄遞管制出口之防疫物資通關需要,於本(109)年4
月1日發布修正「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及「海運快遞
貨物通關辦法」,於相關條文增列但書規定,定明於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免辦理出
口報關(郵包)或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報關出口(快遞)。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考量目前國內口罩產能提升,為照顧在國外工作或就業之國人,
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開放國人得寄送限量管制口罩至國外
供二等親以內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親人使用,為簡化民眾寄送口罩出口之通關程序,將配
合公告簡便出口之通關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民眾寄送管制口罩至國外時,應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核發之「口罩輸出許可證」,如以郵寄方式寄送 ,「口罩輸出許可證」應黏貼於包裹外
箱,該郵包物品之離岸價格未逾美幣5千元者,得直接至附近郵局交寄國際包裹,免向海
關辦理出口報關;如以快遞方式寄送,將該包裹、裝箱明細(報明貨物名稱、數量、價值
)、委任書及身分證明等文件交予快遞業者辦理簡易出口程序。
財政部關務署特別提醒,自本年3月13日起至4月30日止,CCC6307.90.50.19-7「其他
紡織材質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9-5「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
」2項貨品仍屬管制出口,民眾未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出許可證,仍不得寄送
出口。
新聞稿聯絡人:余姵驛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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