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民、版友、先進大家好,小弟有個關於補償的問題想請問。(法規條文是從中郵官
網找的)
第4章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以及
第6章60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
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請問這兩條所規範的補償是指同一件事嗎?那為何一個是交寄日起6個月,另一個則是交
寄次日起6個月。還是說一個是一般郵件,另一個則是掛號、國際快捷,才有這樣的差異
?這點我不太能理解,還請各位解惑。
在此向各位道個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