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wshph (狐狸穆德)
2022-05-07 19:08:22大家好,
今天讀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二項時腦袋打結,一直看不明白意思
於是厚著臉皮再來請教
第 68 條
2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
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
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
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
請問這項前半句的意思是什麼:
1.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不算,駕駛其他非其駕照種類之車輛要記五點
2.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要記五點
另外這句也讓我感到智力已達極限
"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
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再次應受吊扣"的前提不就是已經違反本條例,而且要吊扣駕照了嗎?
為什麼還要重覆"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這有什麼分別?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