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郵局是如何處理已搬家不在此地的郵件呢?
本來想得很簡單:就是退回寄件單位
寄件單位去查,收件人搬那去了,更新住址,沒新住址就不寄了。
但是實務上,好像不是這樣
信封上 已經蓋上『 退回-查無此人』的自製橡皮章
郵差還是寄到收件住址 死不退回去寄件人
誇張的,還遇過用立可白把我的 『 退回-查無此人』 擦掉
請問郵差把信件退回,是會被扣考績嗎?
還是因為這樣會害上一手,分信的人沒看到我的退回印章
要被扣考績?
所以,因為善意所以硬著頭皮把蓋著退回的信
又投進以查無此人的信箱?
到底 郵局的制度是怎樣呢?
一封信要退好幾次,要去找郵筒也是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