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
6.郵政匯票。(以上"國內郵局匯款、跨行匯款、郵政匯票",手續費一律30元)
情況:
對方對於某項應接受的金額(約數千元)拒絕出面領受(要累積胡攪蠻纏的相罵資,事件
背景就不贅述了)。我方必須使其領受,不然某個依法分割的後續處理就永遠懸在那。
目前想到的是由我方購買等值郵政匯票的方式寄給對方(知道對方地址,但不知道對方
郵局帳號,對方也不會告知帳號),對方再持以到郵局兌現。
可是如果就算我方以掛號將郵政匯票寄到對方地址,但先前其他階段一路作梗卡程序的對
方,若照舊作梗,聲稱掛號信件內裝的不是郵政匯票,則我方有無哪些自保或證明手段?
比如能否由郵局方看用現行郵政實務上的什麼方式為證,證明我方這封掛號信內放有這張
郵政匯票?(至於我方比如用手機錄影把匯票裝入信封交給郵局櫃台等等的方式好像也沒
啥證明力,對方可聲稱錄影的部份不是他收到的掛號信叭啦叭啦)
或是郵局機制中,對於上述情況(例如我方沒有對方的郵局帳號),本就缺乏替我方為證
的「我方有寄某某金額的郵政匯票的掛號信」給對方的證明?
掛號信收據只是證明我方「有這封掛號信(但無法證明掛號信內我方放的是什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