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標題
憑什麼精神衛生法不保障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難道他們長成這個樣子就是他們活該?
請問誰想要有病?誰想要跟其他人不一樣?
若是可以選擇的話,誰不想天生當個心理健康的人?
可能有人會說,
若是精神衛生法納入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這樣大家就都說自己有反社會人格,
就可以盡情犯罪,
因為犯罪可能可以不用受到刑責,或至少可以減刑。
但一個所謂「正常」的人,
會只因為或許犯罪可以不用為他所做的負責,就去放火、殺人、強姦人嗎?
曾聽說過:
「在監獄的都有反社會人格疾患。」
這些人被放出來後,
可能還是會再犯,
犯的嚴重些的總是被社會大眾輿論說要判死刑,
然後呢?
這些人天生就是該死?
精神科醫師為什麼不去監獄把所有反社會人格違常者治療好?
因為根本做不到,
他們就是沒救了。
既然這樣,
台灣為何不乾脆開放安樂死?
讓那些知道自己可能會去犯罪且有意願接受安樂死的人先合法自殺,
他們就沒機會去殺人了。
就像鄭捷。
若是可以開放安樂死,
或許就可以減少一些因為害怕自殺而去殺人,
欲以此達到被判死刑目的死亡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