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決

作者: BK201 (σ ゚∀゚)σ你看看你)   2014-12-02 23:10:05
抱歉我有個大疑問
B(我)到PTTLAW向法務上訴「A對於騷擾信的裁定標準,與以前的判例完全不同」
結果現在:除了找AB來解釋之外,C也可以來解釋???
是我誤會了什麼嗎?
這種事不是應該等我申訴完之後
若有改判>罰了C>等C吃完罰單>C覺得他的權利受損>自行寫一份上訴文
才可以找他來解釋嗎?
11/07號有一判決,雖然也是找了三方前來解釋,但那是為了釐清具有判定爭議之「辱罵」
但對於本案例,找C來解釋是想聽他說:「我那一封字數不多的信並不是騷擾信」嗎?
以上意見,單純是覺得:
「這是我申訴 實習法務 裁定標準與往例不同的申訴文。C雖然是本案
相關人,但應先排除在此申訴案之外。一事歸一事,不應混淆在一起」
因為覺得流程有異,所以才冒昧發這篇文
若本人有認知上的錯誤、誤會、不當、及不禮貌之處,請法務與實習法務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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