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steve1121)

作者: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4-12-29 20:47:20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 本板板面上的文章,應分為兩大種類
: 1.案件事實
: 2.裁判結果
: 板規第一條之精神,應是保障案件審理期間,當事人及裁判法官不受外力干涉
: 因此不宜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看板。
: 然裁判之結果,是否應適用該規定,管見認定,已結案之裁判結果,應可在大眾
: 下受到檢視,傾向板主同意。
1.我是該篇文章的作者...
證據是我轉的 不是法官您的文章
我沒有同意
2 檢察官不起訴 我記得並不會公開上網
3.依照板規寫法 沒有寫判決前
我認為板規第一條的精神
應該是不讓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去別的看板繼續爭吵引發紛爭
此部分我認為應該請 寫板規的人來解釋
雖然 現任法官可以重寫板規 但是 沒改前 我認為應該照規定做
: 該心證乃是參酌現在的實務情況
: 案件審理中,不宜公開審理,或是客觀大眾僅可旁聽旁觀,但建立在不干擾審判
: 為前提,管見認定本版板規第一條有著類似的概念。
: 然裁判之結果
: 應可公開查閱,轉貼,現行法院之裁判結果亦然,
: 沒道理本板之裁判結果不可公開討論查閱。
: 在公眾在檢視之情況下,如該裁判不符合使用者大眾之期盼,在依據使用者之規
: 定精神下,應予以調整。
: 轉錄縱使不宜,但引用裁判書之內容,管見認定並無不宜,對於引用之文章內容
: 有相關意見,應為看板事務,本板不宜干涉。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本案之檢舉,
: : 乃因為申訴人認為
: : 使用者 steve1121 於 MenTalk 板發表之 #1Ka7hcqT 文章,
: : 內文中有一文章連結,
: : 該連結連結至 Violation 板之文章。
: : 此種方式,
: : 是否已違反 Violation 板板規第一條
: : 1.本板板面上之文章,未經板主及原作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轉錄至其他看板。
: : 此部分若 Violation 板原受理法務有所說明,
: : 煩請於 103年12月30日 23:59:59 前於本板發文。
: : 本案亦討論至前述時點為止。
: :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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