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Violation之判決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5-08-30 23:25:15
裁判主文:
申訴駁回。
裁判理由:
一、本案中就站內信騷擾的部分,應於信件中明顯表示拒絕來信後,對造仍續行寄
信惡意妨礙使用始得成立,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Violation),在此
先行敘明。
二、就檢附之證據資料並無法證明明示拒絕,如有相關證據請就騷擾事實於檢舉板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後提出檢舉。
三、就檢附之證據資料,對造所使用之字眼皆為負面評價字眼,並非侮辱、辱罵之
程度,因此尊重版主之判決,予以駁回。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depravity (沉淪)》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depravity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ouisman
: (b)文章編號:#1Lr_Bp8d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如上所轉
: 4.不服理由︰
: 原判決認定屬板務不屬騷擾且用語未達侮辱標準本人認為兩者接有所誤判分述如下
: 1.關於板務部分,對方表示對水桶方面沒有意見這是板務部分無誤
:   但對方要求本人代PO文章部分並非板務而屬私人要求,原文對方已提到
: "也只是好言好氣請你幫忙"故在此之前尚能接受(提及此這篇已非第一篇)
: 本板亦無類似SEX板代PO之板規,故此要求非板務應屬正確,
: 故其在板務中夾帶非板務,此乃有區分之必要,否則當板主之人,
: 豈非對方隨便找個跟板規有關的當起手式,於後在接其他要求即可規避騷擾之實?
: 本人拒絕乃此部分之溝通與其反覆不斷之行為,畢竟信件騷擾是看量而非看內容,
:   根據Violation過去判決當當事人一方明示拒絕後已屬違規,本例當屬如此,
:   故再遭拒後再回一信表達不滿之意見應屬騷擾應無庸置疑。
: 2.關於侮辱部分,是否侮辱到人應觀其原意並考量當事人感受,而非用詞無不雅,
: 即謂未達標準,古之文人罵人最嚴重之四大罪狀乃為不忠不孝不仁不義,
: 而對方在本人不願意幫忙其稱不友善尚屬能接受對此本人亦認同情節不重,
: 但後表示本人有道德上瑕疵並於文末加註對此表示本人
: "多行不義必自斃"乃屬已踰矩之言,綜全文無髒字,但道德有瑕疵=道德有虧,
: 多行不義,不願幫住其代PO被水桶文乃遵守規定之舉#1KkfJZ2m (Violation)
: 判決中有一段話如下:
: "但本板乃為處理訴訟紛爭或是法律問題,若有使用代PO詢問等,則有可能出現釣魚等
: 情況,因此在發文部分應予較為嚴格的認定,即便之後檢附之證據文章為本人所打,"
: 行合於站方規定之事若能被說為在"多行不義"豈非守規矩者為不義,而這屬未達標準
: ,古之文人言行多以合於仁義求諸己身,以文天祥為例亦曾有言"孔曰成仁,孟曰取義
: ,惟其義盡,所以仁至。讀聖賢書,所學何事?而今而後,庶幾無愧。"足見義之為重
: 故說人多行不義與道德有瑕疵綜用字非鄙俗謾罵,尤其說人不義綜無粗語,
: 亦為嚴重之及之指控,"多行不義必自斃"與嚴重咒罵無異,
: 故此兩部分仍亦有辱罵之實方是。
: 綜以上兩點則被申訴者不論騷擾,或辱罵該篇接該當違規,所以本人於此申訴,
: 望貴板改判原不適之判決。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原所附證據#1Lri6weC (Violation)已可顯示本人有去信表示不願再溝通
: 與本人該去信為回信對方所來信件不只一封如需所有煩請告知本人將皆轉錄
: 前判決#1KkfJZ2m (Violation)亦表示本人拒絕幫其代PO何於規矩
: dep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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