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對 Violation 板判決不服

作者: love0943399 (初心仁者)   2016-04-09 11:23:50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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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love0941314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 #1N25pLpR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4.不服理由︰
在Violation版規明確指出「被檢舉人追訴期及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可是檢舉人是在
4/9日將3/1時的水球記錄呈上去,檢舉時間距離水球時間已經超過39天了,明確超過14天,
故申訴PttLegist對本人判決無效
*[1;31m(四) 關於被檢舉文/被檢舉人追訴期:*[m
*[1;31m 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m
2. 檢舉人於檢舉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於本板作為證據文章,變更其
標題應與檢舉文一致,並將前方之〔檢舉〕改為〔證據〕。
(一) 以水球、交談、聊天室之聊天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
,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
(二) 以信件為證據時,檢舉人應轉錄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騷擾之情形時
,檢舉人得直接將郵件列表複製貼上以為證據。
(三) 以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
完整呈現於板上以為證據。
(四) 關於被檢舉文/被檢舉人追訴期:
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
(五) 如遇上列情形以外或其他特殊情事時,法官得要求檢附其他適當之證據。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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