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一]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判例對騷擾的定義)

作者: gungu (gungu)   2017-02-08 06:02:29
我試圖爬文搜尋相關判例,對騷擾如何定義?以下僅擇兩篇佐證:
> 4976 ! 8/22 PttLegist R: [申訴] k7p83n 站內信騷擾 判決不服
│ 文章代碼(AID): #1NkTiKYA (PttLaw) [ptt.cc] Re: [申訴] k7p83n 站內信騷擾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71798036.A.88A.html │
其中所言:
==
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
又依該文所提判決先例:
> 9 m 8/24 lawcloud R: [檢舉] tolln9 信件騷擾
│ 文章代碼(AID): #14xM0aHS (Violation) [ptt.cc] Re: [檢舉] tolln9 信件騷?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156407332.A.45C.html │
其中所言:
==
被檢舉人tolln9於檢舉人加入壞人後,(即明示拒絕與其通信之意思
表示),仍以轉信信件之方式發出信件騷擾檢舉人,依據前敘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超過一定數量信件騷擾之行為,其法理係保護使用者不
受惡意信件騷擾,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
以上
故凡檢舉我所謂信件騷擾者,並無一符合判例對騷擾的定義。
詳閱拉票內文(原申訴文中已提供),也僅是闡明該版參選政見,希望版友支持,
也誠實言明是群組寄信,懇請原諒,並無騷擾犯意和事實。也是對公共事務的
正當合理表達。
又,法務判決原文:
> 33239 ! 2/06 PttLegist R: [檢舉] gungu 站內信拉票騷擾
│ 文章代碼(AID): #1Oc9q4SD (Violation) [ptt.cc] Re: [檢舉] gungu 站內信拉?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86396676.A.70D.html │
其中所言:
==
2. 被檢舉人寄送兩封大量連鎖信,共約199人收到信件,顯見其連鎖信之範圍廣大,
被檢舉人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應處罰單一張。
==
所謂連鎖信是指像幸運信那樣,我寄給對方一封信,對方又再另外寄給其他人。
但詳閱拉票內文(原申訴文中已提供),並無以恐嚇或利誘方式,再請對方繼續對外拉票
相關字句,所以也並不構成連鎖信要件。
且,法務依此判決,各處一張罰單,並以過去本人罰單紀錄,又再追加停權處分。
我不能理解為什麼這次處分,卻也要審視過去已罰案件,再另追加停權處分,導致我
面臨除名的困境。因為這並非同一違規卻惡意重複再犯,更何況我並無妨礙或騷擾他人
事實。
基於以上各種理由,也附相關判例佐證對於騷擾信件的定義,
希望法院能重新審視所謂違規內容,保障公共事務合理表達的自由,
撤銷判決,並恢復權限。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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