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案件皆已保障至終審,請勿再行發表針對個案之文章,否則將開立罰單。
僅簡易說明如下:
#1Q_ldRpB (PttLaw)一案使用者先行寄予謾罵信件,遭本院駁回申訴。
#1R1bsJ33 (PttLaw)一案為前案延續,使用者寄信詢問案件,
檢舉人回應後卻又稱「勿再來信騷擾」。
本院認為站內信件為保護使用者不受惡意信件騷擾,
前法務站長之判例係為讓本部執法有其準則。
但,為避免 #14xM0aHS (Violation) 遭濫用,
經歷任法務站長不斷修正,已漸漸限縮該判例之適用範圍,
意即,針對不同的時空下的不同狀況,本院會針對該判例不足之處進行再敘或修正。
#1R2QWRk2 (PttLaw) 之判決為綜參兩案情節所判決,
除了申訴內文與事實脫節外,
使用者先行寄信挑釁、謾罵,遭本部開罰上訴後遭駁回;
然,又續同檢舉人之信件往返遭開罰。
據信件脈絡,
前為使用者寄信謾罵,後為檢舉人回應使用者的案件,
而使用者卻不斷地在回信中陳述拒絕與對方通信。
本院不容許先行寄信挑釁謾罵,再回信稱「拒絕與對方通信」。
#1N_5BCCp (PttLaw)、#1QjJ8nSe (PttLaw)使用者皆使用相同方式,
先行挑釁謾罵對方後再宣稱拒絕與對方通信。
故,本院認為使用者之行為顯為刻意濫用 #14xM0aHS (Violation) 之判例。
※ 引述《guohuo ()》之銘言:
: 版主你好
: 於本版文章代碼(AID): #1R2QWRk2 (PttLaw)所公告
: 本人雖認為本人只是表達不願再與本人主觀認定不理性之使用者之對象再進行通信
: 而後本版公告判定本人為顯為「刻意濫用」 #14xM0aHS (Violation) 之判例
: 然觀其檢舉版卻有以下不少篇文章都是「已言明拒收依舊來信」的檢舉
: 如以下文章,這十幾天內就有八篇是拒收信之檢舉:
: 36961 6/05 arl □ [檢舉] joey0422站內信騷擾
: 文章代碼(AID): #1R5a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