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本部自 #1OczvNa5 (PttLaw) 該判例明述:「本站現今之使用情形相較於過往,
電子商務的型態百出而為保障網路使用者及本站為學術網站平台,
教育部明文禁止商業行為,且本站並未有任何交易行為保障之系統,
基於上開理由,名片檔不應放置賣場等明顯為商業外部連結,
本案將為名片檔商業連結違規之判例,予以終結。 」
觀申訴人之名片檔,為提供特定服務,其連結亦有明訂收取價格,
判決其為商業名片檔並無不妥。
※ 引述《deronica1976 (曹巧巧)》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deronica197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站務警察
: (b)文章編號:
: 3.欲申訴之判決︰
: 站務警察判決:deronica1976因名片檔廣告行為,
: 違反本站站務,處以罰單處份,特此通知
: 4.不服理由︰
: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 開罰引用條文的第六條第二款第五目中寫到:
: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 該條文並未提及商業連結,只說了「不當編輯」,與「商業」毫無關聯,
: 該名片檔已經從2015年後就未變動過,
: 連編輯變動都沒有,突然說我「不當編輯」無法接受。
: 在其他條文中,亦沒有找到任何有關商業簽名檔禁止的條例,故請求撤除罰單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若有相關法
: 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