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以為使用者應有警惕,不想仍使用站內信以訴訟威脅本部法務,
訴訟乃個人權利,本部尊重。
但使用者多次以輕蔑言論來面對本院審理,遭處分後仍依然故我,
本院經考量後認定,其行為顯然一般罰單處分無法約束,故加重之。
原處分罰單 4 張,水桶 3 個月不變。
加重處停權半年。
作者 ccc9453 (9453)
標題 照樣告到底
時間 Thu Mar 12 17:26:47 2020
───────────────────────────────────────
法律是我的權利
你給我三張 我會在法院告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