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判決理由:
該規定為規範「追訴期」,為證據之存有效力之期限,
非申訴人所提於 Violation 十四日內提供證據。
申訴人所附之證據#1a1mEdOj (Violation)、#1a1mG7S4 (Violation)
#1a1mGfq4 (Violation)、#1a1mIVMi (Violation)皆已罹於追訴期。
惟,#1a1mDb3o (Violation)乙案,使用者並未於罹於追訴期前
重新撰寫檢舉文,判定不予受理。
本案先後順序為申訴人提出檢舉未附上證據,經法務判定缺少證據不予受理,
使用者始向本院提出申訴,承第二段所述,申訴人未於追訴期內重新提出檢舉。
※ 引述《aiko6576 (新用戶)》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aiko6576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本人於檢舉日14天內提出證據 卻被判決檢舉不成立 希望重新受理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a1aYf9p
: 3.欲申訴之判決︰本人對於fishxdya的檢舉不成立
: 4.不服理由︰本人已於期限內提供證據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該版版規三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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