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針對盜版免責問題

作者: HawkStong (謙)   2012-12-27 17:14:37
目前PTT的網路版已經幾年了
卻一直沒有針對盜版的免責情形做出適當的因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0-7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目前來說 PTT在這點上 是對的
因為多數版主均會在知道有侵權行為後 立刻移除
只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0-4
第 90-4 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
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
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
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
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
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目前來說只有在站規的層級 使用者條款
寫到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張
^^
錯字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但是
第 90-9 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
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
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
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
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
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
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
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這條有
有要求使用者的申訴管道
基本上 盜版這件事情 一般來說都是著作權人直接面對侵權者
BUT 凡事也有萬一
僅提出來 看看有沒有人有更完整的意見
智財局
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及相關實施辦法 Q&A
http://www.tipo.gov.tw/ch/ArtHtml_Show.aspx?ID=992ab386-3bc8-4505-bf92-
fea736736271&path=3565#4
複製 http://0rz.tw/U0uJ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42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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