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妹目前承租的房子租任契約於今年6/10號到期,
房東5/15用LINE告知下期合約若要續約需漲房租,
但是房屋租賃契約裡面有一條提到
五、甲方不擬續出租本標的物時,
應於租任期滿30日前,
以存證信函或電話通知乙方,
否則視為同意以原租賃契約條件內容續租表示
問題:1 請問這條的意思是否代表房東若未30天前告知漲房租,
可以視為以原租賃條件續約(未漲價前的金額)
2 合約書內並無註明房東毀約的部份,
若房東堅持要漲價,
那我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