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接著請問,若在第一次收到傳票(告訴人)時,因故請假而未出庭
在判決結果出爐之前,是否仍能透過信件或其他方式提起附帶民事呢?
怕是已經錯過最後的機會了,謝謝
※ 引述《shiro99 (有沒有這麼閒...)》之銘言:
: 前陣子東西在餐廳遺失後去警局報案,沒想到昨天收到傳票(告訴人),但因為當初皮夾鑰匙是一起不見的,擔心裡面個人資料都被犯人紀錄下來,在這種情況下不想出庭又希望能獲得賠償(遺失物價值不斐),只知道好像要另外提民事訴訟,但想請問細節流程上該如何進行呢?又如何能避免安全上的疑慮?感激不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