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案情過了一段時間總算稍微釐清了一些
我跟A 買了支付寶10000 共付了NTD 50000元
可實際上A同時去向B購買支付寶10000並取得B之銀行賬戶
將B之銀行賬戶給我
我付款後 A就向B請求交付支付寶 B也就給A了
我沒拿到 就向警察局報案凍結B的銀行賬戶 同時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
我向法院遞交 我與A對話記錄 及 匯款證明
B也遞交 B與A對話記錄 及 支付寶交易記錄
問題:
現在法院要我提出"非買受人之相關交易記錄"
但我的帳號根本不是 B與A對話記錄 中的那個帳號(那是A的)
其實我現在有點被搞亂了 現在應該怎麼主張才能拿回我的錢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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