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對方是車子在地下停車場輕微擦傷
監視器有拍到我那段時間有坐在機車上從他車子旁邊倒車出來
但監視器沒有拍到他的車子以及擦撞的畫面
也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是我造成
警方勘驗的結果 我機車上也沒有可疑的傷痕
但對方一口咬定 他車子的擦傷是那段時間造成
而那段時間監視器只有我經過
後來對方告我刑事毀損罪
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對方說只要求道歉 我當下立即道歉
對方就撤告 雙方簽名結案 但沒有簽和解書
事後對方反悔向我要求賠償
問題:
Q1:上網查過刑事毀損罪撤告就不能再提告 但若對方改提民事訴訟
就目前的證據條件是否能告成呢?
Q2:在民事訴訟庭上 我是否能主張對方在偵查庭已經與我達成和解
不應再繼續提告?
Q3:在偵查庭上 因為對方只要求道歉 所以我為了結案馬上道歉
但事實上不是我造成的 對方可以因為我在偵查庭上道歉
而一口咬定是我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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