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兩者都是騎機車往同一方向)對方被''路旁''(非行駛前方)小鳥嚇到煞車,我則從她左側擦撞過去,對方當場往右側倒,左腳踝撞傷,我則右前車殼破損,手指淤青。
當時對方認為傷勢無大礙想當天合解,我則請她去醫院檢查確定沒怎樣再約時間合解,但當下她說應該沒事想自行處理,便各自離開,事後打電話告知我當晚腳痛到不行去醫院才發現骨折並感染蜂窩性組織炎
1、對方態度強硬,我除了告她過失傷害,還可以告她間接毀損罪嗎?另外她算危險駕駛嗎?
2、我要求精神賠償可行嗎?
我一直都很有誠意要跟對方談,自己損失也不想追究只希望快點結束,但因為對方說詞反覆,從一開始得知骨折及蜂窩性組織炎,說只要我負擔醫療費用,到後來組織炎惡化開刀,改口光精神賠償就要快20萬,說如果只是單純骨折不會這麼要求、不希望是1~2萬3~4萬這沒誠意的價格、還說我應該也知道和解不成的嚴重性(以上有簡訊為證),到第一次調解(離車禍兩個半月)只說骨折可能的後疑症什麼的要求賠償30萬起跳,確定金額要等醫生開的證明,這樣即使我只是淤青可以精神賠償嗎?
3、調解三次不成立的話,聽說直接送法院?
是的話,是送民事庭對嗎?
不是的話,是要有一方提刑事或民事訴訟嗎?
4、醫生判斷車禍需看護照料,是依據什麼樣的傷勢情況下決定?另外只有一腳腳踝骨折,需要看護嗎?(原先醫生沒註明需看護,是對方要求醫生請求看護一個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