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vedpagp (科博文)》之銘言:
: 問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 人與否,沒收之。
: 我以為的意思是只要不在公共場所下注,就不觸犯法條,
: 那我想請問的是網路是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
網路按照最高法院在94年的判決 承認是屬於場所
但對於網路賭博是否合乎賭博罪的(公然)要件並未說明
所以網路是屬於場所無誤 而是不是公然 應該要視個案認定
(例如 網路上罵人 公開 私人 僅限幾位好友 觀看) 各有不同
: 以台灣地下賭盤而言,警方查緝網路賭博賭客,是否先破獲組頭及其組織,
: 在以組頭的賭客名單追查其餘賭客?
多以攻破小組頭,或是線民,或是累犯時間到了,欠業績就掃一下銀行紀錄
檢方傳喚有往來的賭客(嫌疑人) 而直接聲請簡易判刑(一審)
法官在嫌疑人未出庭的情況下 只要依照檢方的聲請 就直接判決
而賭客多以罰款金額低而放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