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外公有三名女兒,名下有一間房子
外公過世時,外婆與兩位阿姨早已不在人世
也就是只剩我媽一名女兒
大阿姨有三名兒女活著
小阿姨有兩名兒女活著
外公過世前並無交代遺產
而他過世後,無人處理房地產問題
直到某天政府發了稅單來
上面寫著"共同持有"
大阿姨三兒女+小阿姨二兒女+我媽=六人共同持有
問題:
由於這些年地價、房價稅都是我們家在繳
今年我突然想到要查一下繼承的問題
才了解代位繼承的定義
在我的認知裡是
外公的遺產
=大阿姨1/3(他的三子女平分)
+小阿姨1/3(他的二子女平分)
+我媽1/3
但父親說因為當年沒處理
所以當稅單寄來時,上面寫"共同持有"
代表一人各1/6
我感到很詫異!!!!!
所以想問
1.代位繼承是需要主動辦理嗎?
沒辦理就變成直接平均了嗎!????
2.繼承的多寡應該向何單位查詢呢?
3.如果真因為當初沒辦理所以只有1/6
那我媽該如何拿回應有的1/3權力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