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innoc ([Q])
2015-04-22 18:58:33事實經過:
今天104/4/22去地政事務所設定一個普通抵押權
公定契約書第(19) 欄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填寫了「民國104年4月2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若因故延至104年4月24日才登記完畢後
才交付現金給借款人及簽發借據本票(現金匯款及借款契約書.本票皆寫104/4/24)
對於抵押權或債權之實行會有影響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抵押權擔保的是民國104年4月23日之金錢消費借貸,而實際的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是4月24日。我個人覺得這個抵押權沒有擔保效力。
作者:
einnoc ([Q])
2015-04-22 21:12:00謝謝T大專業的回答,那這樣這個抵押權還有什麼實益嗎?苦惱中><
金錢消費借貸的債權契約就訂4月23日就好了,錢的問題先寫保管條。要照法律規定,又要保障債權人就這麼做。不然的話,就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到未來一段期間,金額設定高個幾成,這樣子比較沒有爭議性。
作者:
einnoc ([Q])
2015-04-22 21:23:00債務人堅持要作普通抵押權,沒他辦法啊....搞得我現在很緊張,謝謝T大!
作者: ixixet (= =) 2015-04-22 22:09:00
對將來債權抵押未必無效,只是操作上仍要洽詢專業
一般觀念是認為設定普通抵押權之前,債權就已經存在了。其實我沒見過物權編修法後,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未來債權的寫法。目前在網路上查到的資料,原po這種寫法可能將來會讓債權人遭受法律上的不利益。本案建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日期到未來一段期間,擔保權利總金額多設定幾成,這樣子比較沒問題。你公契的寫法有問題,建議多請教其他專業人士。
作者:
einnoc ([Q])
2015-04-23 11:39:00謝謝,已經去更改了,忘記普通抵押權的債權應該是要在設定登記之前,已經補正完畢,謝謝您。
作者:
einnoc ([Q])
2015-04-23 17:19:00是的(攤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