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離婚子女再婚子女財產法問題

作者: recall6140 (recall6140)   2015-05-20 16:48:18
幫朋友代po:
我父親離婚後再娶我母親生下我,離婚前有生一男一女(就是前母生的)都沒連絡了,然

文筆不太好,敘述不太順暢,有什麼要補充我可以再說!感謝!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5-05-20 16:57:00
你父親名下的,他與前妻生的兒女也能繼承,若想完全不給就是把財產都過到你母親名下。你母親名下的,將來若成為她的遺產,沒有收養配偶前婚姻的小孩,配偶的小孩不是她的繼承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20 17:00:00
先看你朋友爸跟朋友的媽有沒有分別財產制免得沾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05-20 17:19:00
樓上m大,我查了一下實務見解,朋友爸及朋友媽採法定財產制,朋友媽先去世,尚未辦完繼承,朋友爸就去世了,此時就會有朋友爸與其前妻所生之子女有繼承或代位朋友爸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https://www.ptt.cc/bbs/LAW/M.1333769419.A.B0F.html這是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之前的案例。現行條文第3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應該是不能繼承的。關於這一點,請大家再查一下資料吧!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5-05-20 17:47:00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是專屬一身的權利,繼承人不能代位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5-20 18:04:00
剩餘財產請求權已經修法回來了,除配偶外無人能發動而且現在實務上配偶剩餘請求權毋需順位繼承人同意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05-20 18:20:00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條文,民國101年12月26日總統公布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民國101年12月28日生效。所以,民國101年12月28日(含當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繼承人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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