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晚上九點多騎機車在一個路口左轉,
右手邊沒路,算是一個T型路口,
我先從A路口駛向待轉區B再轉至對向路口C,
從B向路口C時,BC路口號誌為黃燈,
遇到C巷口內員警舉發違規開單闖紅燈,
(依道交管理處罰條例53條第1項)
員警說明由B駛向C時是黃燈,
所以當時AB方向一定是紅燈,
男員警說要開AB向超越停止線,
但後來開罰單是另一女員警開的,
因當時一直在聽男員警訓示,
天色又黑,只在他手電筒照的就簽名,
回家才發現發單上不是超越停止線,
是開闖紅燈(某某路左轉某某路)
問題:
1.已經開闖紅燈,申訴後有機會變成超越停止線嗎?
2.確定員警所在位子無法目視AB方向號誌,
取締員警自己也說,
因為BC是黃燈,所以當時AB一定是紅燈,
我沒辦法舉證行經AB方向時的號誌,
所以收下罰單,
只是覺得抓AB方向違規,可以在AB向取締,
在BC向推論AB向號誌似乎有些便宜行事...
對法律不是很懂,所以才來問看看,
罰單已繳,
因員警長期在該路口用這種方式取締許多學生,
所以才想了解這樣取締違規是否有瑕疵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