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有一筆十萬以下小額的債務對方不還錢避不見面也不聯絡
目前打算先寫存證信函再去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手上有的資料有
當初對方Line對話證明
匯款明細
對方郵局帳戶
對方姓名
對方出生年月日
但問題是我沒有對方地址
所以存證信函不知道該寄到哪裡
問題:
我聽說一般通訊地址也不等於戶籍地址
可是如果這樣存證信函寄出不也沒有效力
那欠錢的人都收不到通知不就無傷了
而且現階段除了 戶籍地址 能寄我也沒其他地方可以寄了
上網查聽說可以帶本人身分證及印章還有法院證明到戶政申請對方戶籍謄本
現階段我需要去法院聲請證明嗎?法院應該不會理我吧
所以我該怎麼查出債務人戶籍地址,並把存證信函寄出??
仔細想想
當初根本不該借錢
後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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