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與房東協議租到六月底
但房東在六月份時被我用筆電錄到2次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帶人來看房間
無財物或物品上的損失,但我覺得房東很不尊重房客的隱私
(在協議書上有一條是如不承租時,房東可帶房客來看房間)
最近到警局告房東入侵民宅。
問題:
1.三聯單上的類型是"妨害自由",這部份是對的嗎?
2.有咨詢過一位律師,但是他的說法我很難接受...
律師說:「房東帶他人來看房間也算是正當理由,
而我錄到他私自進房間也不算什麼,至於如果要和解的話
因為我告他入侵住宅最大的可能就是被判緩起訴,所以根本不用和解
我自己直接去撤告就可以了」
(律師說的這部份是由家父詢問後轉述。我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但不知如何反駁)
對於律師的見解讓我更疑惑了,罪不重很大的可能是被判緩起訴這我能接受
但是被說就算未告知的情況下房東帶他人來看房間也能算正當理由,
及如果要和解的話我自行去撤告就可以了,不用跟房東談條件...
這兩個部份的見解讓我非常疑惑,請大家幫忙,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