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rmp (是郁非玉)
2015-07-17 12:59:48事實經過:
與房東協議租到六月底
但房東在六月份時被我用筆電錄到2次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帶人來看房間
無財物或物品上的損失,但我覺得房東很不尊重房客的隱私
(在協議書上有一條是如不承租時,房東可帶房客來看房間)
最近到警局告房東入侵民宅。
問題:
1.三聯單上的類型是"妨害自由",這部份是對的嗎?
2.有咨詢過一位律師,但是他的說法我很難接受...
律師說:「房東帶他人來看房間也算是正當理由,
而我錄到他私自進房間也不算什麼,至於如果要和解的話
因為我告他入侵住宅最大的可能就是被判緩起訴,所以根本不用和解
我自己直接去撤告就可以了」
(律師說的這部份是由家父詢問後轉述。我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但不知如何反駁)
對於律師的見解讓我更疑惑了,罪不重很大的可能是被判緩起訴這我能接受
但是被說就算未告知的情況下房東帶他人來看房間也能算正當理由,
及如果要和解的話我自行去撤告就可以了,不用跟房東談條件...
這兩個部份的見解讓我非常疑惑,請大家幫忙,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7-17 13:03:00根據合約,你已經預先授權了.....假如想在法律面輸到脫褲子,請選擇接受吧.....假如不懂,請從法條去研究,把要件點出來去反思 房東所為 是否符合要件.....假如想上檢察庭,就被法官拿著你那張協議書打你的臉時說你看不懂你自己在寫啥時,你再考慮提告吧
作者:
urmp (是郁非玉)
2015-07-17 13:10:00即便有這條,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一樣不得擅自進入吧?我不覺得我有誤解法條或是協議書的內容喔更何況,協議書上並無載明可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帶人看房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7-17 17:20:00"不承租時,房東可帶房客來看房間" 原PO自己打得單單這條,法官大概就是認為你已經同意房東可以帶人因為已經協議"租到六月底"= 七月以後"不承租"
作者:
MELOEX (MELO)
2015-07-17 23:47:00非護航 提醒一下樓上 入侵時間為六月
作者:
a99 (好聽叫總務,實際叫雜工)
2015-07-18 00:07:00基本上就是已經侵入住宅了只能說房東膽子很大,是我就表示我有財物遺失,叫房東處理
作者:
MELOEX (MELO)
2015-07-18 05:59:00a99 注意版規0.0 危險發言
作者: graceki (this is ki speaking) 2015-07-19 01:42:00
協議書已經預授權了 你又沒續租,六月看房屬合理期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