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妹妹的身份證字號遭到以前的朋友冒用(早已無聯絡,也不知道對方在哪)
而對方利用妹妹的身分證資料於民國101年間有六件交通違規
導致親人的駕照被吊銷 以及有莫名的交通罰款
交通事件分別為
101.02 駕駛A車 一件 (駕駛人地址寫我們家)
101.03 駕駛B車 兩件 (駕駛人地址寫她自己家,且其中有一個撞傷警務人員導致駕照被吊銷)
101.04 駕駛C車 一件 (駕駛人地址寫她自己家)
駕駛A車 一件 (駕駛人地址寫我們家)
101.11 駕駛A車 一件 (此件她於冒名當下被警方發現有異,所以被以偽造文書起訴定讞)
因為當年我們搬家,所以第一張罰單並沒接到,因此沒有提出申訴。
而接下來的罰單因為我們已搬離該處所,且有的駕駛人地址她寫她家,所以我們都沒接到。
直到今年妹妹出示駕照發現她的駕照被吊銷,幾經查詢才找出這些罰單。
問題:
1. 妹妹之前有問警員,警員說這些罰單已經過了申訴期,她只能對冒名的人提出告訴,但
如果證據不足,有很大機會變誣告,希望妹妹想清楚。所以這件事有誣告的問題嗎?
2. 我後來詢問交通裁決中心,他請我寫申訴書。
我寫申訴書並附上罰單以及法院的判決證明後,現在案件回到"各警局"那。
我的申訴書內容有提,因為冒名人犯下那些案件的時候,所騎乘的車輛是跟她偽造文書
被查獲那次的車輛一樣。
(101.03那件跟101.11那件是騎乘同樣的車輛)
(101.04那件跟101.11那件所寫的駕駛人地址都是她自己的住址)
不過警方的回文都是針對單一案件,且他們都說這已經超過罰單申訴的期限。
(因為開立罰單的警局不同,所以我的申訴書給裁決中心後,他們就轉發給各警局針對他們開的罰單辦理)
問題是那罰單如果是寫她家地址的,我們並沒接到,我們也沒有犯案。
直到今年才發現這些罰單 囧
我的問題是,我當初詢問裁決中心,他說偽造文書涉及刑事,應該轉由警方由他們去偵辦。
但警方說我只出示法院的證明,他們沒有要偵辦的意思。只說如果我對罰單有不服可提出行政訴訟。
我也致電各警局,承辦員警都說他們無法偵辦,因為沒有直接證據。
(就說那個同地址沒辦法證明同人所為,或是同車輛也沒辦法直接證明。)
所以我現在還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嗎?
是該提出行政訴訟?還是該去報案說身分證遭冒用?
麻煩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