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大大好
小弟租屋的地方最近有點問題
情況是房東(以下稱A)
他的姐妹們(以下稱B)從國外回台灣
然後要跟A爭租屋處的土地
本來應該是沒有我們的問題
但前幾天B給所有房客一封信
上面寫自104年8月14日起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變更為B 要求我們提供房租契約書或房租收據
等相關資料給B
問題:
1.所以我們應不應該提供租屋的資料給B呢
2.我們是否應該先要求B提供相關證明
3.如果我們不管他們 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4.我們應該要有什麼自保的行為呢
以上幾個問題還請版上法律高手解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