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4年6月 - 承租目前租屋處,簽一年約至今年6月
104年12月 - 房東來電表示因附近有建案,工務局的人需來家裡測量
當時我們以為這裡指的建案是附近一處正在興建的大樓
或另一處有圍起來的建築工地,因此並未多問
105年2月 - 租屋處後方原緊鄰一停車場,
停車場一夜之間變成建築工地,施工噪音很大......
問題:
因噪音問題,我們希望能提前2個月解約,並且要求房東退還2個月押金
想詢問契約中此項是否可擴大解釋成房屋周邊呢?
「第二十條 承租人終止租約
3.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我們推測房東在出租房子前即知悉停車場即將變成建地,但卻未告知房客
(最遲也在她收到工務局公文時就知道)
這點是讓我們最不滿的 ><" 因為哥哥上夜班,白天在施工真的無法睡覺
因為是由我負責與房東聯繫,希望能在與她溝通時先了解自身的權益
還請版友給予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