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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這樣算是侵佔遺失物嗎?
作者:
Tbyme
(自我成長)
2016-03-15 20:48:57
事發經過:
我朋友三人在咖啡廳撿到一個皮包,他們原本打算送去警局,後來在車上討論覺得怕生出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就把皮包隨手丟在路邊(這附近都沒有監視器,所以不知道皮包最後是誰撿走了),因為咖啡廳的監視器有拍到他們拿走皮包的畫面,警察以車追人找到車主,後來又找到另外兩個人。
問題:
現在他們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非常害怕,他們這樣的行為真的構成侵佔遺失物嗎?他們需要與被害人和解嗎?
作者:
Woqeker
(窩顆ker)
2016-03-15 20:52:00
失主能證明他拿走東西 他能證明自己沒侵占嗎? 不是你的要嘛送警局 要嘛不要拿 拿了就自負責任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3-15 21:19:00
這種鬼話會有人信= =?
作者:
volenty
(貝果魚)
2016-03-15 21:21:00
哎呀~~~侵占遺失物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3-15 21:36:00
認侵占遺失物比較輕認毀(棄)損(壞)是告訴乃論各有優劣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03-15 21:36:00
我們信了也沒用阿,我是失主肯定不相信XD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3-15 21:46:00
我是失主我會信他是拿去丟沒要侵占(毀損比較重) XD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6-03-15 22:15:00
你摸摸你的良心相信嗎
作者:
gsmzxcvbnm
2016-03-15 22:22:00
有看過哈利波特嗎? 人生在世還是有點智商的好
作者:
jacky1989
2016-03-15 22:29:00
送警局不留資料也可以啊!!!有什麼不必要麻煩,不懂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6-03-15 22:30:00
怕生出不必要的麻煩?當初送到警局或是交給店家就沒你們所有人的事了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3-15 22:47:00
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合新台幣最高就一萬五千元)。就交給咖啡廳。怕事的話,甚至就不要撿,以免有人叫你姐夫或姑爺的。你朋友的問題不在刑責,而是處理事情的方式。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3-16 09:20:00
撿了才說怕麻煩丟路邊? 你問我,我不信XD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6-03-16 09:35:00
現在有證據證明是你朋友拿的輪到你朋友舉證他沒侵占意圖吧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3-16 11:38:00
你自己可以說服自己嗎? 如果不是你朋友行為,那人家現在也許可以從店家或警局等方面找回,但是你朋友拿走又丟掉,很難說服正常人啊.
作者: g243536 (來打桌球巴~)
2016-03-16 13:04:00
我也不信~ 所以你們只有看怎麼才能合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3-16 13:16:00
誠摯建議在庭上不要講這些鬼話,認罪悔悟求輕判吧講這些根本看不起檢察官跟法官的智商
作者:
Woqeker
(窩顆ker)
2016-03-16 13:24:00
g大 侵占不能和解呦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3-16 14:43:00
民事和解可以求輕判,不過,刑度這麼低就自己考慮有沒有必要吧
作者:
shirochan
(小白)
2016-03-16 15:57:00
活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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