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如題,前年在竹北購買預售屋,過年前初驗時發現窗角牆壁有滲漏水
建商僅承諾我會處理好,複驗時會讓我再次確認
我提出延長保固或減少價金的請求,一個月來都是敷衍後無回應
期間打了無數次電話,直到對方收到消保官公文後,才願意打給我溝通
對方課長跟我協調,說公司的SOP就是修好,沒有延長保固、也不可能減少價金!
當下跟她爭取,說我沒辦法接受用全新屋的錢買打過針的瑕疵品,還不延長保固
一初驗就漏水,還一直說是因為台灣多地震,這種狀況很”正常”
又說我並非專業,請相信它們的專業,用打針絕對沒問題!
我說要我相信的話,至少給我足夠的延長保固來信任你們的專業。
兩天後來電,說公司很有"誠意"的願意幫我延長一年,總共兩年.......
因為我跟他提,要我接受不是不行,先讓我去他們還在賣房的接待中心調查
如果不幸買到漏水屋,公司只願打針,加多一年保固
大部分消費者都會接受我就接受~~,不然兩年實在太不負責任了!
問題:
請問這部分有法律問題嗎?
因為她數次"好意"提醒我,若有商公司聲譽,將保留法律追溯~
這期間他也一直試探我,有沒有考慮不要房子、也不要再爭了
我直接問,是要解約嗎? 那打算怎麼解?
該課長也就很直接的回覆,就照合約走啊!
照合約,我賠15%耶,我是錢太多嗎 ....................
請問建商可以這樣,問人家要不要解約賠錢的嗎? (他有註名他個人意思)
後來談不成,他就說,那就消保官見,但協調不成,可是要走法院的哦~
唉~現在是吃定我請不起律師,怕走法院吧.......欺負我貧民百姓~QQ
請問在延長保固談不成之下,我們真的連減少價金也無法要求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