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找了某家裝潢公司到家中來做裝修,結果在裝修要完成的時候,
該裝潢公司因為債務問題,我收到了一封存證信函,
信函內說明該裝潢公司因為積欠該受讓人一筆債務,
要求我將裝修的費用尾款直接付與該受讓人,
信中並附上了該裝潢公司與受讓人簽訂的債權讓與協議書,
請問我該怎麼做?
問題:
1.該協議書並沒有法院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我依照該存證信函的內容,將裝修尾款支付給該受讓人,是否會造成日後裝潢公司
要求我繳付尾款的問題?
3.我可以仍然將尾款繳給該裝潢公司已避免糾紛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