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還未取得專科醫師執照的住院醫師,
在今年3月已先跟某醫院簽訂主治醫師的聘書,談好9月1日開始上班,
但後來我決定不去考專科醫師考試,因此不會有主治醫師資格,也不會去該醫院執業,
所以我在6/13寫信給該院告知這個狀況,然後被提醒了契約裡的以下條款:
本契約經雙方簽訂後,如乙方因故不能履約到職或提前終止契約而不可歸責於甲方時,
乙方須賠償甲方簽約後至第一年期間為2個月保障報酬違約金。
問題:
查了一些網路文章,單就契約而言,應該違反勞基法的15條勞工離職自由及
民法的強制禁止、片面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兩條,偏偏醫師不適用勞基法...
目前做好最壞的狀況就是賠錢,畢竟我的確違反契約,
想請教大家,在法律上我真的完全站不住腳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