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6.7.1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皆受傷,皆送醫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現場未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碰撞前我位於慢車道較靠快車道車道處直行,時速大約50公里,距離下個路口大約40公尺,對方位於我右前方。事發前我發現對方因不明原因減速,但因其位於我右前方,合理判斷並不會阻礙前進,我繼續直行打算從左方超車,但對方在雙方前後距離半個車身左右時突然未打方向燈直接左切,我煞車不及由後方撞上。對方又另外撞上位於快車道之汽車。且路口需兩段式左轉,對方前面也無其他車輛需閃避,無理由需要左切。警察初步詢問對方是說恍神,但不知正式筆錄為何。現場無監視器且無行車記錄器。
六、問題:
想問這樣肇事責任大概會歸誰所有,爬了一些文好像後車常須負較大責任,但案例皆為右轉未打方向燈,但後車不可從右側超車才這樣判。另外保持安全距離和未盡注意責任是不是不適用於我身上,我正常超車要如何保持安全距離?且合理情況下無法預判對方有左切意圖,這樣解讀是正確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