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tfly (小火柴) 2016-08-27 13:06:00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表示:「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將相關債務呈報法院,法官會以裁定將對方的債權做分配,車子消失自然遺產為零,不過你們幾個實在自找麻煩絕對不可以自行清償自行清償之後,又是另一個返還訴訟的開始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自行清算遺產之繼承人,也須應依法律規定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及遺贈交付。若有違反,則不受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保障;若有因此而造成的損害,亦須負賠償責任。所以任何一毛錢都不可以自己拿出來都要經過法院只能說你們真是胡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