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祖父有三兄弟,四位共同持有一農地
四位過世後,皆傳給下一代(每人持有1/16)
除了我們這一房(四房)沒賣及大房剩1/8外,其餘都賣掉了
而土地上有出租鐵皮屋
租金由大房及購買土地之持有人收取,卻是我們繳稅金(問題一)
買二房土地的持有人,新蓋鐵皮屋出租卻未告知(問題二)
問題:
1.想要收原有鐵皮屋自己應有權利的租金,可以如何處理?
2.因土地共同持有未劃分,該如何確認哪一部分屬於我們名下並保障我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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