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年前家裡有跟某行銷公司貸款10多萬,原本是不打算積欠太久,可是從那時那家公
司就沒有寄發繳款通知或是逾期通知給我們,也因為當時家裡不只這一件貸款,所以導致
我們忘了有這筆貸款存在,等到其他貸款償還完畢之後,我們家也搬到其他的地方住,
直到最近法院寄了執行命令說因為我們與這家公司的債務問題要扣押我們在其他銀行的
存款,那筆錢也因10年的時間變成了30幾萬,我看了法院的執行命令內容是說除了本金
以外還外加了好幾年的違約延滯金,後來致電那家公司,他們說是因為我們搬家的緣故,
導致欠款一直增加,可是我看了第一筆延滯違約金的日期明明就是在我們還未搬家之前
就開始了,可是當時我們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之後我們雖然搬了家,可是在之後10年
也沒有再搬到其他地方,而這10年間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他們公司追討這筆欠款的資訊,
可是現在他們突然跳出來說有這筆錢,這筆錢也大到一時無法償還。
問題:
請問他們這樣追款合理嗎?如果他們能扣押為什麼要拖到10年,早5年甚至10年前扣押,
我們都能夠償還,他們這樣的行為看起來像是故意不通知我們,讓欠款越漲越多而我們
又不知道。
請問這能與他們公司商討還款金額能否降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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